各参保单位:
如有外埠编制外职工离职,需要将社会保险关系转移至外省市,并且该职工在北京首次参加社会保险时,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0周岁,则需提供接收的社保经办机构(原参保地/待遇领取地)详细信息,填入《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账户转移申请表》中(见附件1);如无法提供,或所提供的接收社保经办机构信息错误,则社会保险关系无法转移。
注意:如果外埠编制外职工在我校离职后,仍在北京参加社会保险,则参照普通减员(转往本区/转往外区)办理减员,不需填写上述表格。
请各参保单位在办理外埠编制外职工减员时,详细了解职工社会保险关系转移去向。如因用人单位或职工本人原因,造成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困难的,由用人单位或职工本人承担责任。
特此通知。
附件:1.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账户转移申请表.xls
人事处人才交流中心
2013年3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