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适用范围及条件
参加北京市生育保险的单位及个人。
申领生育津贴需满足缴费条件:分娩月前连续缴纳生育保险9个月(包含分娩当月);或分娩次月起连续缴纳生育保险12个月,分娩月必须为正常缴费。
申领引、流产津贴需满足缴费条件:引、流产当月生育保险为正常缴费。
二、办事流程
每月5-25日享受生育津贴人员的参保单位须携带相关材料报送到所属社保经办机构。
三、需提交的材料
1.参保人员分娩的:
(1)就诊医院出具的医学诊断证明书原件、复印件一份,内容要求:①注明本次生育胎儿数;②注明是否顺产;③医生字迹工整、可辨认;④原件、复印件医院诊断章清晰;⑤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2)婴儿出生证明原件、复印件一份,内容要求:①原件、复印件出生医学证明专用章清晰、可辨认签发医院;②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3)北京市计生部门出具的计划生育证明材料,要求计生部门章清晰、可辨认,证明文件为以下六种其中一种均可:①《北京市生育服务证》(原件及复印件)②《北京市外地来京人员生育服务联系单》(原件及复印件)③《北京市生育登记服务单》(原件)④《北京市再生育确认服务单》(原件)⑤《流动人口生育登记服务单》(原件)⑥《流动人口再生育确认服务单》(原件)。注:①②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③④⑤⑥需交原件并加盖单位公章。
(4)填写《北京市申领生育津贴人员信息登记表》一份,加盖单位公章。
2.女性参保人员流产的:
(1)《结婚证》或《离婚证》原件、复印件一份,内容要求:①复印件清晰;②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2)就诊医院出具的医学诊断证明原件、复印件一份:①注明妊娠开始的时间;②注明妊娠的终止时间;③医生字迹工整、可辨认;④原件、复印件医院诊断章清晰;⑤复印件加盖公章。
(3)填写《北京市申领生育津贴人员信息登记表》一份,加盖单位公章。
四、政策依据
《北京市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规定》(北京市人民政府令[2004]第154号)、《关于贯彻实施< 北京市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劳社医发[2005]62号)、《关于进一步规范使用外地来京人员生育服务联系单有关问题的通知》(京人口发[2007]4号)、《关于进一步完善企业职工生育保险有问题的通知》(京人社办发[2009]54号)、《北京市社会保险基金支付管理办法(试行)》、《关于调整本市职工生育保险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京人社医发[2011]334号)、《关于调整本市职工生育保险相关政策的通知》(京人社医发[2012]176号)、《关于调整本市职工生育保险相关政策的通知》(京人社医发[2016]99号)、《关于核准生育津贴有关问题的通知》(京社保发[2016]18号)。
五、其他说明
(一)为避免各单位因报表不规范而影响正常领取社会保险待遇,现容易忽视的问题强调如下:
1.报表中涉及到男方、女方、填表人和单位负责人等必须签字确认表中所报内容。
2.“填报日期”必须与交表日期相一致。
3.所有报表必须加盖单位公章或经过备案的部门章。
4.填表时请注意表中的说明或备注,按照要求填写,表中内容不得涂改。
各单位所填报表不符合上述要求的,应按照要求规范填写后重新提交。
(二)本业务指南会因政策调整等因素而出现变动,而网页更新需要时间,因此办理具体事项应以经办机构业务窗口为准。
(三)享受津贴天数:
(1)生育津贴只能由女方申领,其配偶不能申领。
2016年3月24日(含)以后分娩的,可享受正常生育产假98天加奖励假30天,难产(产钳助产、胎吸、剖宫生育)增加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15天。
(2)引、流产津贴只能由女方申领,其配偶不能申领。
2012年4月28日(含)之后引、流产享受产假天数:怀孕不满16周(含)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16-28周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怀孕28周(含)以上流产的,享受98天产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