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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中国政法大学外埠户籍编制外职工办理社会保险转外省减员业务的有关通知
作者:发布时间:2013-03-25点击数:
                           

各参保单位:

如有外埠编制外职工离职,需要将社会保险关系转移至外省市,并且该职工在北京首次参加社会保险时,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0周岁,则需提供接收的社保经办机构(原参保地/待遇领取地)详细信息,填入《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账户转移申请表》中(见附件1);如无法提供,或所提供的接收社保经办机构信息错误,则社会保险关系无法转移。

注意:如果外埠编制外职工在我校离职后,仍在北京参加社会保险,则参照普通减员(转往本区/转往外区)办理减员,不需填写上述表格。

请各参保单位在办理外埠编制外职工减员时,详细了解职工社会保险关系转移去向。如因用人单位或职工本人原因,造成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困难的,由用人单位或职工本人承担责任。

特此通知。


附件:1.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账户转移申请表.xls


人事处人才交流中心

2013年3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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