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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2017年合同期满的人事代理人员聘用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作者:发布时间:2017-05-15点击数:

各有关单位:

我校部分人事代理人员的聘用合同将于2017年陆续届满,现将聘用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关于续聘期限的规定

根据国家相关法规及《中国政法大学关于对新进人员实行人事代理制度的规定》第五条第3项的相关规定,续聘聘期分如下几类:

1.续聘聘期一般为3年,如聘期在3年以下的,请书面说明。

2.受聘我校副高级(含)以上技术职称或担任副处级(含)以上职务者,第一次续聘的,个人可申请将续聘期限延长为6年。

3.受聘我校副高级(含)以上技术职称或担任副处级(含)以上职务者,第二次续聘或在校连续工作满10年的,个人可申请签订无固定期限聘用合同。

二、工作安排

1.各有关单位应根据考核情况,经与受聘人员平等协商后,于5月23日之前,将《人事代理人员续聘通知回执》报人事处。

2.学校将根据各单位上报的情况进行研究后,于6月份统一办理合同续签或终止手续,时间另行通知。届时,请续聘人员携带原合同书(一式两份,本人和所在单位存放)到人事处办理。

三、本项工作涉及教职工切身利益,请各单位领导高度重视,及时按照要求完成以上工作。个人逾期不续签合同的,一切后果由个人和所在单位承担。

四、未及事项按照学校有关文件及人事代理人员与学校签订的合同办理。

五、联系方式

办公地点:人事处人事科(办公楼B211室);联系电话:58909572。

附件:人事代理人员续聘通知回执.docx

人事处

2017年5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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