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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中国政法大学编制外人员参加生育保险的通知
作者:发布时间:2012-01-11点击数:

各用人单位

为了贯彻落实《社会保险法》,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发布《关于调整本市职工生育保险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京人社医发〔2011334号)的通知,自201211日起,生育保险覆盖范围由原各类企业扩大至机关、事业等单位,生育保险待遇标准及报销范围将得以提高。根据以上文件精神,现将我校编制外人员参加生育保险相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人员范围:在学校参加养老、失业、工伤和医疗保险的编制外人员均在参加生育保险之列(本市城镇、本市农村劳动力、外埠城镇及外地农民工)。

二、缴费基数及比例:生育保险缴费基数为社会平均工资的60%,单位承担缴费比例为0.8%,个人不缴。

三、参加生育保险可享受生育津贴和生育、计划生育手术医疗待遇,并将住院计划生育手术前的相关门诊检查费用、住院分娩当次产褥期感染等项目纳入可报销项目。

四、学校统一于20121月为上述编制外人员缴纳生育保险,各用人单位按明细月报计缴。

五、各单位按照通知内容及有关规定做好具体实施工作,相关事宜请与人事处人才交流中心联系。

联系地点:办公楼B204

联系电话:58909116

附件:1、《北京市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规定》.doc

2、《关于调整本市职工生育保险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doc

人才交流中心

一二年一月十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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