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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执行《调整北京市2010年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作者:发布时间:2010-07-12点击数:

各用人单位:

根据《关于调整北京市2010年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京人社劳发[2010]139号)的文件精神,我校聘用编制外人员的各单位应积极落实相关规定,以确保我校编制外人员用工行为的规范和安全。现将相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自二年七月十二日起执行,最低工资标准由每小时不低于4.6元、每月不低于800元,提高到每小时不低于5.5元、每月不低于960元;

(最低工资标准不包括:劳动者个人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劳动者在中班、夜班、高温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劳动者应得的加班、加点工资。)

二、各用人单位应及时开展自查工作,并将自查结果以书面形式于2010年7月16日前统一上报人才交流中心,如发现不符合规定的,各用人单位应依照文件规定做出更改;

三、如有其他相关事宜请与人才交流中心联系。

附:

关于调整北京市2010年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京人社劳发〔2010〕139号.doc

我校编制外人员2010年最低工资标准自查表.xls

人才交流中心

年七月十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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