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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师发展中心成功举办青年教师发展论坛第十一期
作者:人事处发布时间:2018-04-26点击数:

2018年4月25日晚,教师发展中心青年教师发展论坛第十一期在我校学院路校区成功举办。本期论坛由我校民商经济法学院于飞教授主讲,主题为“民法总则法源条款的缺失与补充”。参加论坛的点评嘉宾有我校法学院雷磊教授和陈景辉教授、民商经济法学院史明洲老师以及来自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的张吉豫副教授和朱虎副教授。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编辑牛洁颖、《中国法律评论》编辑董飞也参加了论坛。本次论坛由我校法学院王蔚副教授主持。

于飞教授认为《民法总则》第10条所规定“法律—习惯”二位阶法源体系,会造成大陆法系实证法根本矛盾无法克服、法官不得拒绝裁判无法实现、民事诉讼目的无法达到的弊端。为克服以上弊端,应将“依基本原则确立的规则”作为第三位阶补充性法源,在我国背景下该表述较之其他可能选项具有更大的优越性。适用该法源时,法官具有“确立规则的义务”,并需在判决书中展示从原则到规则的推导过程,方法上应优先适用建立在平等原则基础上的类推。通过目的性扩张的方法论路径,可以在解释论上产生该第三位阶补充性法源。

点评环节,陈景辉教授针对“法律—习惯”二位阶法源体系作出了自己的阐释,认为对于法律的不同理解决定着是否需要第三位阶补充性法源,同时还对法理和宪法是否作为民法法源提出了自己看法。张吉豫副教授认同在当前“法律—习惯”二位阶法源体系下不能满足现实的情况下,需要确定第三位阶补充性法源,但是对于能否将“依基本原则确定的规则”作为第三位阶补充性法源的提出了自己的思考。雷磊教授通过铺陈法源理论,认为法律规定更多的扮演了权威理由的角色,其权威性基于来源,同时从历史发展的角度,对由法律对法源作出规定进行了质疑。史明洲老师分析了习惯、法理、宪法、司法技术能否作为民事诉讼法法源的问题。朱虎副教授则认为解释和漏洞填补是交互进行的,法律、习惯以及“依基本原则确定的规则”在适用时也是交互进行的,“先法律,后习惯”的表述忽略了各自规则的多元化,他还对《民法总则》第10条作出了自己的解释。

在之后的提问环节,参加论坛的老师同学针对法律适用过程的实质、影响法源确定的因素以及法源多元化进行了提问。于飞教授针对点评和提问一一进行了回应,本期论坛到此圆满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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