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5月10日,教师发展中心青年教师发展论坛第十二期在我校学院路校区成功举办。本期论坛由我校法学院青年教师谢晶主讲,主题为“狡兔之窟:清律盗贼窝主立法原理及当代启示”。清华大学法学院屠凯副教授、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郑玉双副教授、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法学院方军老师、中央民族大学历史文化学院廖靖靖老师以及我校法律史学研究院李典蓉副教授担任点评嘉宾。论坛由我校法学院王蔚副教授主持。
谢晶老师以清律中“盗贼窝主”律文为研究对象,结合相关例文,分析了“盗贼窝主”的立法缘由、一般规则和特别规则,并在此基础上反思古代这一立法模式对当代的启示。所谓“盗贼窝主”是指“招集亡命,纠合匪人,以隐藏在家,纵使为盗,得赃同分者也”。该律以主观情状上的造意、共谋为纲领,以客观行为上是否同行、是否分赃为条目,对窝主行为定以一般处理规则。同时,进一步区分“盗贼窝主”的身份、窝盗行为发生的地域与窝留盗贼的种类等,细化特别处理规则。这一立法模式将“重实行”与“靖盗源”结合起来,体现出传统时代以实践为导向、不刻意追求理想化完备理论体系的立法思维,值得当代反思与借鉴。
点评环节,李典蓉副教授补充了清初“逃人法”中关于“窝主”处罚的规定,同时认为台湾地区刑法典关于共同犯罪的规定一定程度上受到了传统“盗贼窝主”立法原理的影响。郑玉双副教授从法理学的角度分析了明清时期特别关注“窝主”这一幕后角色所存在的深层次原因,同时分析了古代实践经验对于当前实践问题解决所具有的作用。屠凯副教授认为运用现代法学话语清晰阐释传统律法的本来含义,“盗贼窝主”属于共同犯罪之一种,但是其存在特定的内涵和外延需要重新阐释。廖靖靖老师从古代史、文献学的角度进行了点评,多层面解读了“重”字,同时也对“窝主”的“广义”和“狭义”之辨与一般性和特殊性之辨提出了自己的看法。方军老师从现代刑法理论的角度对“盗贼窝主”律文根据是否造意、共谋与是否参与分赃作出是否加重处罚的正当性进行了质疑。
提问环节,参加论坛的同学针对如何理解古代的法律制度、如何看待当代司法解释与古代的例文以及法律史学研究方法论的问题进行了提问。谢晶老师针对点评和提问一一作出了回应。最后,论坛在热烈的掌声中圆满结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