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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师发展中心成功举办青年教师发展论坛第三期
作者:人事处发布时间:2017-10-26点击数:

10月24日,教师发展中心青年教师发展论坛第三期在我校学院路校区顺利举行。参加本期论坛的领导和嘉宾有我校人事处宋乃龙副处长、民商经济法学院刘家安教授、法学院陈景辉教授、民商经济法学院张钦昱副教授和王雷副教授以及来自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法学院的王锴教授,论坛由我校法学院王蔚副教授主持。

论坛开始,由宋乃龙副处长代表我校教师发展中心向本期论坛主讲嘉宾刘家安教授赠送了纪念品,感谢刘家安教授对本次论坛的大力支持。本次论坛以“民法总则的多学科视角”为主题,刘家安教授首先为大家做了精彩报告。

刘家安教授首先从“作为民法典第一编的‘总则’”、“民事规范性质再认识”和“公法、私法之界分与民法总则”三个维度,描绘了自己心目中具有古典色彩的民法典。他从基本立法技术的角度,分析了民法何以需要“典”,何以有“总则”,民法典编纂意味着什么。对于民事规范的性质问题,他认为,民事规范属于裁判规范。在公私法区分的视野下,刘家安着重分析了《民法总则》中的几个问题,包括如何理解民法典中的绿色原则、胎儿利益保护条款的规范意义、法人分类的问题以及人格权的属性问题。

 

在评议环节,陈景辉教授讲述了为什么要制定民法典以及《民法总则》在民法典中扮演的角色。他认为法典是法体系外显的一种形式,关键在于法体系的观念成熟与否,并指出法典中最能体现法体系观念的是总则部分。此外,陈景辉认为民事权利与宪法权利并无本质区别,都是建立在道德权利的基础之上。紧接着,王锴教授探讨了宪法与民法的关系和一般人格权的性质问题。他提出民法更多基于与宪法调整对象的不同,在内容中会有程度上的差别,只要是不突破宪法划定的框架,具体规定由立法机关裁量。关于一般人格权的性质问题,他通过援引德国“读者来信案”,指出一般人格权既是宪法权利,也是民事权利。张钦昱副教授通过举例论证了经济法与民法的区别,他认为对于特殊领域应由经济法进行调整,而不应应该由民法调整。王雷副教授则分享了自己心目中定分止争的民法典形象,对于“所有的民法规范都是裁判规范”这一论断发表了自己的看法,同时从民法与行政法互动的角度讨论了《民法总则》第183、第46和第32条的规定。

论坛现场气氛活跃,嘉宾们妙语连珠的讲述引得在场老师同学的阵阵掌声,本次论坛在知识与观点的交织碰撞中圆满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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