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事处(新)
当前位置: 首页 >> 服务指南 >> 人员调配 >> 离退休 >> 正文
离退休审批
作者:人事科发布时间:2022年07月16日 17:15点击数:

服务事项名称

离退休审批

服务事项类别

审批类服务事项

服务事项描述

教职工离退休的审批、办理等事宜。

办理科室及地点

人事处人事科 昌平办公楼B211

工作人员及电话

A

袁昕铭 58909112

B

  58909112

分管领导及联系方式

黎  洋 58909566

1.每年12月人事处人事科预测算次年退休人员名单,并通知退休人员所在单位核对。

2.退休每月办理一次。每月10日前发放当月退休通知单。通知单发放至所在单位。文件发出请各单位接收人员签收。

3.所在单位通知退休人员,安排谈话及工作交接。(备注:(1)二级教授由主管校领导负责谈话,具体由人事处负责联系与安排。(2)正处级或具有正高级职称的人员,由主管校领导负责谈话,具体由退休人员所在工作单位负责联系与安排;副处级或具有副高级职称人员,由所在单位正职领导负责谈话;其他人员由所在单位领导安排谈话。)

4.所在单位按照规定时间返回退休回执。

5.人事处综合科制作当月退休发文。

6.每月20日前,人事处人事科将当月退休发文分别发送给退休人员所在单位、离退休工作处、社保中心、薪酬管理科、档案与信息科、人事科负责编制人员。

7.人事处档案信息科在人事系统中变更退休人员状态。

8.离退时间为退休当月最后一个自然日。退休次月,请持本人1张近期2寸免冠彩色登记照到人事处人事科办理退休证(需携带工作证办理退休证)。

需提前准备的材料

本人1张近期2寸免冠彩色登记照、工作证。

预计

 办结

 时限

申请人年满退休周岁的次月。

常见

 问答

 



一、请问男教职工退休条件有哪些?

答:男教职工退休条件如下:

1.一般男性教职工,年满60周岁退休。(参照国发[1978]104号《国务院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和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的通知》)

2.获聘学校教授二级岗位,身体健康、经考核合格、能够胜任正常工作,学科建设确有需要的,可以延长退休年龄,最长延迟至年满65(参照法大发〔202119号《中国政法大学关于印发高级专家退休规定的通知》)

3.获聘学校教授级岗位,身体健康、经考核合格、能够胜任正常工作,学科建设确有需要的,可以延长退休年龄,最长延迟至年满63周岁(参照法大发〔202119号《中国政法大学关于印发高级专家退休规定的通知》)

4.201611之前已受聘过本校博士生导师的,可以延长退休年龄,最长延迟至年65周岁其招收博士研究生资格根据《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导师招收博士研究生条件认定办法》(法大发〔201825)相关规定进行认定。

5.高级专家担任全国人大、国务院、全国政协等部门相关职务,至规定退休年龄时尚未卸任的,按照国家相关部门规定执行。(参照法大发〔202119号《中国政法大学关于印发高级专家退休规定的通知》)

6.获聘学校终身教授的,退休年龄参照国家相关规定执行。终身教授本人自愿提出退休申请的,可以退休。(参照法大发〔202119号《中国政法大学关于印发高级专家退休规定的通知》)

二、请问女教职工退休条件有哪些?

答:女教职工退休条件如下:

1.工人身份女教职工,年满50周岁退休。(参照国发[1978]104号《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

2.一般非工人身份女教职工,年满55周岁退休。(参照国发[1978]104号《关于颁发国务院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

3.正、副处级的女干部和具有高级职称的女性专业技术人员,年满60周岁退休。上述女干部和具有高级职称的女性专业技术人员如本人申请,可以在年满55周岁时自愿退休。(参照组通字〔201514号《中共中央组织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县处级女干部和具有高级职称的女性专业技术人员退休年龄问题的通知》)

4.20191月起,工人身份女职工受聘到专业技术岗位或者管理岗位满10年,且在所聘岗位退休(退职),按所聘岗位国家规定的年龄条件办理退休(退职)。(参照法大发〔201946号《中国政法大学关于工人身份女职工》办理退休年龄条件的通知》)

5.获聘学校教授二级岗位,身体健康、经考核合格、能够胜任正常工作,学科建设确有需要的,可以延长退休年龄,最长延迟至年满65周岁(参照法大发〔202119号《中国政法大学关于印发高级专家退休规定的通知》)

6.获聘学校教授级岗位,身体健康、经考核合格、能够胜任正常工作,学科建设确有需要的,可以延长退休年龄,最长延迟至年63周岁(参照法大发〔202119号《中国政法大学关于印发高级专家退休规定的通知》)

7.201611之前已受聘过本校博士生导师的,可以延长退休年龄,最长延迟至年65周岁其招收博士研究生资格根据《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导师招收博士研究生条件认定办法》(法大发〔201825)相关规定进行认定。

8.高级专家担任全国人大、国务院、全国政协等部门相关职务,至规定退休年龄时尚未卸任的,按照国家相关部门规定执行。(参照法大发〔202119号《中国政法大学关于印发高级专家退休规定的通知》)

9.获聘学校终身教授的,退休年龄参照国家相关规定执行。终身教授本人自愿提出退休申请的,可以退休。(参照法大发〔202119号《中国政法大学关于印发高级专家退休规定的通知》)

三、请问高级专家怎么办理延迟退休?

答:

1.每年12月,人事处人事科预测算次年年满60周岁的高级专家名单。

2.人事处人事科发布相关通知,各单位及时查阅并核实本单位情况,及时通知涉及的高级专家。

3.如所在单位高级专家确有延长退休年龄的需要,请所在单位于规定时间内提出书面意见,即填写《关于高级专家延长退休年龄的说明》交至人事处人事科,所在单位在审批表上签字盖章。

4.人事处对二级单位提出的书面意见进行审核,并报学校领导进行审批。人事处备案并如期办理相关退休手续。

四、请问处级女干部和具有高级职称的女性专业技术人员怎么办理提前退休?

答:

1.每年12月,人事处人事科预测算次年年满55周岁的处级女干部和具有高级职称的女性专业技术人员名单。

2.人事处人事科发布相关通知,各单位及时查阅并核实本单位情况,及时通知相关人员。

3.如所在单位处级女干部和具有高级职称的女性专业技术人员申请年满五十五周岁退休的,个人于规定时间内提交《中国政法大学处级女干部和具有高级职称的女性专业技术人员退休申请表》(可附书面申请)报所在单位审核(其中担任处级领导职务的还需报组织部审核),经所在单位分管校领导同意后,由所在单位交申请表及汇总表至人事处人事科。

4.人事处对二级单位提出的书面意见进行审核,并报学校领导进行审批。

5.人事处备案并如期办理相关退休手续。

相关

 文件

1.《国务院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和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1978]104号)

2.《中国政法大学关于印发高级专家退休规定的通知》(法大发〔202119号)

3.《中国政法大学关于工人身份女职工办理退休年龄条件的通知》(法大发〔201946号)

4.《中共中央组织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县处级女干部和具有高级职称的女性专业技术人员退休年龄问题的通知》(组通字[2015]14号)

注意

 事项

1.高级专家提出延迟退休的时间节点为59周岁当年。逾期未办理延迟退休的高级专家,退休年龄为60周岁。

2.处级女干部和具有高级职称的女性专业技术人员提出提前退休的时间节点为54周岁当年。逾期未办理提前退休的处级女干部和具有高级职称的女性专业技术人员,退休年龄为60周岁。








版权所有:中国政法大学人事处

部门邮箱:rsc@cupl.edu.cn   联系电话:010-58909109   

办公地址:昌平区府学路27号办公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