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干部人事档案查阅 (一)因工作需要申请 1.查阅单位如实填写《中国政法大学查(借)阅人事档案审批表》,按照程序报本单位负责人审批签字(或签名章)并加盖部门公章,交至人事处信息与档案科。 2.人事处按干部人事档案查借阅范围和管理要求进行审核。 3.查阅单位应当派中共党员2人按申请范围进行查阅或摘录,查阅人员应遵守查阅纪律。 (二)因私人事务申请 1.在职教职工如实填写《中国政法大学查(借)阅人事档案审批表》,按照程序报本单位负责人审批签字(或签名章)并加盖部门公章,交至人事处信息与档案科。 2.离退休教职工,如实填写《中国政法大学查(借)阅人事档案审批表》,报离退休工作处负责人审批签字(或签名章)并加盖部门公章,交至人事处信息与档案科。离退休教职工如委托亲属代办,则需同时提供被查档教职工和代办人身份证原件。 3.去世教职工子女(或亲属)代办,如实填写《中国政法大学查(借)阅人事档案审批表》,在职去世教职工报原单位审批,离退休去世教职工报离退休工作处审批,交至人事处信息与档案科,代办人需持身份证原件办理。 4.人事处派中共党员2人协助办理查阅、复印、摘录事项。 二、干部人事档案借阅 干部人事档案一般不予外借,确因工作需要借阅的,组织、人事、纪检等部门可依程序申请。借阅单位如实填写《中国政法大学查(借)阅人事档案审批表》(审批及用印要求同上),在规定时限内归还。借阅单位应妥善保管人事档案,保守档案秘密,严禁擅自抽取、撤换、圈划、损坏、添加、拍摄、丢弃、销毁干部人事档案材料。 |